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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——详细解读

2019-05-22

 

1月19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,以下简称4号公告)第五条规定,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(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)或者连续4个季度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)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,在2019年12月31日前,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。

上述规定,不仅仅是2018年转登记政策的简单延续,而且扩大了政策受益面,将转登记优惠的受益对象扩展到了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。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《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3号,以下简称33号文件),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,在2018年12月31日前,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。此项政策发布后,各地不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纷纷转登记,税负得到了显著下降。但与此同时,企业未经测算盲目转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。“

4号公告解读明确,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,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。但是,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,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,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。

 

33号文件发布之后,未经测算盲目转登记,是相关纳税人面临的最主要税务风险。一些纳税人认为,33号文件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税负,只要转登记就一定是有利的。基于这样的认知,不少企业未结合实际进行认知测算,直接进行了转登记。

建筑企业的客户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,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一般纳税人,且有着需要大量进项税额来抵扣的特点。李先生将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,虽然能从税务机关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但其客户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幅下降。例如,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李先生公司购买100元的产品,原能获得价税合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6元用于抵扣,但现在只能获得税务机关代开的10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,所以大部分客户都停止了与李先生公司合作,转而与能提供适用16%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公司合作。

所以,纳税人在考虑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,应多方面进行考虑再做出选择。其中,商业因素应该是企业考虑的首要因素。企业尤其应该考虑到: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决策,是否会影响客户的合作意向。

那么,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呢?对于利润率很高且客户抵扣进项需求不高的企业,转为小规模企业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。具体来说,利润率很高的企业,一般销项税额都会远大于进项税额,那么,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很可能大于3%。此种情况下,企业可考虑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。

 

同时,相关纳税人还应关注销售额的口径。李赢提醒,此前,按照销售货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,分别适用每月3万元的销售额标准。现在,4号公告将纳税人所有增值税应税行为(包括销售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)合并计算销售额,判断其是否达到免税标准。也就是说,相关企业如果在转登记前,可以将所有业务的销售额合并判断是否超过每月10万元的标准,如果低于每月10万元的标准,则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缴增值税的优惠。